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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是否应对其共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Posted: Tue Apr 22, 2025 4:15 am
by roseline371277
最高法院在 2018 年 10 月 3 日第 127/7029/15-ц 号案件的决议中也做出了类似的结论。

有争议的汽车在婚姻期间被转让的事实并不能成为相信出售该汽车所得资金用于家庭利益的理由。

在既定情况下,有争议的汽车在婚姻期间被转让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成为相信出售该汽车所得资金用于家庭利益的理由(最高法院 2.10.24 裁决,案件686/26591/21)。

涉及解除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并获得补偿的案件,是否需要将补偿金存入法院存款账户?

《家庭法典》第 71 条第 5 部分的规定并不要求在涉及原告宣布终止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并获得对其有利的补偿的纠纷案件中强制将金钱补偿存入存款账户。

最高法院在 2020 年 2 月 3 日的第 235/5146/16 号决议 塞浦路斯电话号码库 中也提出了类似的结论。


这是正确的!因此,如果配偶一方为了家庭利益达成协议,则该协议项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将由配偶双方承担。配偶双方应当以共同所有的财产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院大审判庭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作出的决议(案号638/18231/15)中也做出了类似的法律结论。

双方在贷款法律关系出现时已登记结婚,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无条件地成为要求另一方配偶(不是贷款协议下的借款人)共同承担贷款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依据。

在贷款相关的法律关系出现时,双方已经登记结婚,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是强制另一方配偶(不是贷款协议下的借款人)共同和分别承担贷款协议中规定的偿还债务义务的无条件依据,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证明该协议是为了家庭利益而签订的,并且作为贷款收到的资金也用于家庭利益。

最高法院 2021 年 12 月 15 日第 205/4616/15 号案件、2022 年 11 月第 754/6033/18 号案件、2023 年 6 月 28 日第 712/13196/21 号案件、2024年 3 月 27 日第 359/950/16 号案件的决议也都提出了类似的法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