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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性意见也采取了类似的方法

Posted: Sat Feb 22, 2025 10:27 am
by pappu6327
为履行与第 12 条相关的国际义务,缔约国必须尊重其他国家公民享有的健康权,并根据《联合国宪章》和适用的国际法,防止第三方在能够通过法律或政治手段影响第三方的情况下侵犯其他国家公民的健康权。”

关于充足食物权的第 12 号一(见此处,第 36 段)。因此,国家的保护义务不仅限于保护在国家领土控制或管辖范围内的个人享有人权。相反,它还包括保护超越其权力的个人享有人权,只要国家能够防止第三方干涉这种权利——从而产生某种程度的域外保护义务。

鉴于抗议者是阿塞拜疆平民,有人认为阿塞拜疆能够阻止他们继续封锁走廊,从而保护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居民免受第三方进一步侵犯其人权。因此,可以说阿塞拜疆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结束其公民的抗议活动(目前的形式),这些抗议活动侵犯了纳戈尔诺-卡拉巴赫亚美尼亚族居民的各自权利,并将继续侵犯这些权利。

此外,由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亚美尼亚共和国总理和俄罗斯 瑞士 WhatsApp 号码 联邦总统签署的 2020 年三边声明规定,“阿塞拜疆共和国应保证沿拉钦走廊双向通行的公民、车辆和货物的安全”,而“拉钦走廊 […] 仍应由俄罗斯联邦维和部队控制”(见此处、此处和此处)。尽管三边声明指出阿塞拜疆和俄罗斯维和部队之间的职责和责任是分离的,但它表明(接受)阿塞拜疆共和国有义务确保人员和货物沿拉钦走廊安全通行。它指出了国家对该走廊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的可能性。

国际法院 (ICJ) 似乎也指出,结束阿塞拜疆国民封锁的可能性在于阿塞拜疆国。法院没有对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之间违反《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一案的案情发表任何声明,但在 2023 年 2 月 22 日的裁决中得出结论,指示临时措施的条件已经满足(见亚美尼亚诉阿塞拜疆案法院命令第 58 段)。它认为,在法院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存在着因拉钦走廊交通中断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现实和迫在眉睫的风险。为了避免这种不可挽回的损害,国际法院指出了临时措施,即阿塞拜疆必须“[…] 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人员、车辆和货物在拉钦走廊双向畅通无阻”(见命令第 62 段)。因此,国际法院的命令进一步支持了以下论点:阿塞拜疆国能够影响抗议者结束(目前形式的)抗议活动。

总之,自 2022 年 12 月 12 日以来,引发封锁的抗议活动一直在持续,这一事实意味着阿塞拜疆国不遵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三边声明》和国际法院命令规定的义务。换句话说,阿塞拜疆没有采取措施结束阿塞拜疆国民对拉钦走廊的封锁,从而侵犯了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居民的健康权和食物权等权利,未能更广泛地履行其在国际公法下的义务。

截至目前,拉钦走廊仍处于关闭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