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司法部门必须用一个声音说话这
Posted: Sat Feb 22, 2025 9:45 am
用同一个声音说话——一项更广泛的原则?
那么,事情就此结束了吗?如果阿桑奇一案闹上法庭,外交部出具了一份证明,说明 (i) 厄瓜多尔已通知其任命,但 (ii) 外交部不接受或承认该任命,那么通知是否足以在法律上解决此事?这正是帕克勋爵在较早的ex parte Teja案中所担心的情况,该案后来因这一点被推翻:“我承认,一开始这个论点虽然很简单,但在我看来,它产生了一个可怕的结果,即任何外国都可以单方面要求对派往该国的代表享有豁免权,无论该国是否同意。”面对行政部门反对不承认任何此类要求,法院会给予阿桑奇豁免权吗?
正是在这里,一更广泛的原则的想法可能被认为是相关的。阿特金勋爵在《阿兰扎祖·门迪》一书中最生动地阐述了这一原则:
“在这样的问题上(即国家主权及其衍生问题),我们的国家不能有两种声音,司法部门说一套,行政部门说另一套。我们的主权者必须决定承认谁是国家大家庭中的主权同胞;在国家豁免权问题上,外国与我们的关系必须完全取决于这一决定。”
在Al-Juffali 案中,上诉法院援引了 Atkin 的判例,明确接受了“国务卿的意见,即同样的法 沙特阿拉伯 WhatsApp 号码 律和政策考虑也适用于当前情况”(第 42 段)。基于此,政府可能会倾向于认为,鉴于行政和司法部门在涉及外交关系的问题上必须发出一致声音的原则,先前关于通知中心地位的判例法应该让步。
这种说法似乎不对。正如 CA 在Al-Juffali案中指出的那样,一言堂原则最常在国家豁免的背景下讨论——主权国家必须决定承认谁为同属主权国家。事实上,阿特金斯原则在《国家豁免法》中得到了实现——如上所述,第 21(a) 条规定,行政部门对任何国家是否为国家的判断具有决定性。但这与认为一般原则推翻在外交豁免而非国家豁免背景下建立的具体法定制度截然不同。
滥用权利
我们应该指出,如果英国法院裁定阿桑奇的外交官身份通常由厄瓜多尔通知决定,那么达波在之前的帖子中提出的论点仍然可能存在,即这种外交身份主张可能会因与授予厄瓜多尔国籍有关的权利滥用而被驳回。然而,第 4 节允许国务卿证明相关事实也可能与这个问题有关。但在这里,上述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之间的区别仍然很重要。首先,法律(即适用于英国法的国际法)是否允许拒绝国籍主张,将是一个由法院决定的法律问题。其次,某一行为或行为过程是否构成滥用权利大概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第三,是否有任何事实与确定滥用权利有关,也由法院决定。只有当法院裁定存在与这一决定相关的事实时,才会涉及证书问题。例如,如果法庭裁定阿桑奇获得厄瓜多尔国籍的日期与调查有关,那么这似乎是可以提供第 4 条证书的问题,而且将具有决定性。
阿桑奇事件将如何发展还有待观察。英国法院已经有机会就阿桑奇未能自首的问题作出裁决。如果他离开大使馆,他们可能会被要求就一些与国际法中的外交豁免权有关的有趣问题作出裁决。
那么,事情就此结束了吗?如果阿桑奇一案闹上法庭,外交部出具了一份证明,说明 (i) 厄瓜多尔已通知其任命,但 (ii) 外交部不接受或承认该任命,那么通知是否足以在法律上解决此事?这正是帕克勋爵在较早的ex parte Teja案中所担心的情况,该案后来因这一点被推翻:“我承认,一开始这个论点虽然很简单,但在我看来,它产生了一个可怕的结果,即任何外国都可以单方面要求对派往该国的代表享有豁免权,无论该国是否同意。”面对行政部门反对不承认任何此类要求,法院会给予阿桑奇豁免权吗?
正是在这里,一更广泛的原则的想法可能被认为是相关的。阿特金勋爵在《阿兰扎祖·门迪》一书中最生动地阐述了这一原则:
“在这样的问题上(即国家主权及其衍生问题),我们的国家不能有两种声音,司法部门说一套,行政部门说另一套。我们的主权者必须决定承认谁是国家大家庭中的主权同胞;在国家豁免权问题上,外国与我们的关系必须完全取决于这一决定。”
在Al-Juffali 案中,上诉法院援引了 Atkin 的判例,明确接受了“国务卿的意见,即同样的法 沙特阿拉伯 WhatsApp 号码 律和政策考虑也适用于当前情况”(第 42 段)。基于此,政府可能会倾向于认为,鉴于行政和司法部门在涉及外交关系的问题上必须发出一致声音的原则,先前关于通知中心地位的判例法应该让步。
这种说法似乎不对。正如 CA 在Al-Juffali案中指出的那样,一言堂原则最常在国家豁免的背景下讨论——主权国家必须决定承认谁为同属主权国家。事实上,阿特金斯原则在《国家豁免法》中得到了实现——如上所述,第 21(a) 条规定,行政部门对任何国家是否为国家的判断具有决定性。但这与认为一般原则推翻在外交豁免而非国家豁免背景下建立的具体法定制度截然不同。
滥用权利
我们应该指出,如果英国法院裁定阿桑奇的外交官身份通常由厄瓜多尔通知决定,那么达波在之前的帖子中提出的论点仍然可能存在,即这种外交身份主张可能会因与授予厄瓜多尔国籍有关的权利滥用而被驳回。然而,第 4 节允许国务卿证明相关事实也可能与这个问题有关。但在这里,上述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之间的区别仍然很重要。首先,法律(即适用于英国法的国际法)是否允许拒绝国籍主张,将是一个由法院决定的法律问题。其次,某一行为或行为过程是否构成滥用权利大概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第三,是否有任何事实与确定滥用权利有关,也由法院决定。只有当法院裁定存在与这一决定相关的事实时,才会涉及证书问题。例如,如果法庭裁定阿桑奇获得厄瓜多尔国籍的日期与调查有关,那么这似乎是可以提供第 4 条证书的问题,而且将具有决定性。
阿桑奇事件将如何发展还有待观察。英国法院已经有机会就阿桑奇未能自首的问题作出裁决。如果他离开大使馆,他们可能会被要求就一些与国际法中的外交豁免权有关的有趣问题作出裁决。